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日期:2020-03-25 点击率: 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8〕11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将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城镇贫困群众家庭非寄宿生(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非寄宿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大病、突发变故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全部纳入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本次下达资金指标请列2019年相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预算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确定补助范围。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城镇贫困群众非寄宿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人数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核定非寄宿生贫困面为9.1%(其中,小学10.2%、初中7%)。各地在分配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和资金时,应优先保障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等五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余下部分再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占比进行分配。各地要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二、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根据财科教〔2019〕30号文件要求,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具体到2019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生均小学250元,初中312.5元。严禁违规提标扩面。
三、及时足额落实好资金。根据财科教〔2019〕30号文件和省政府批示精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比照寄宿生生活补助分担机制执行,即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由省级和县(市、区)按9:1分担,其他地区由省级和县(市、区)按8:2分担。各县(市、区)要严格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四、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参照附件2的格式,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额度,完善绩效目标,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补助资金情况表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资金区域绩
效目标表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19年12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省教育厅,厅有关处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