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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轻字[2010]13号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人员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退休工人技师要求提高生活待遇等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全省各级手工业联社现直属集体企业中,在原县(市、区)执行《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国发[1977]66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圩镇手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发[66]252号)文件时已在编在册、具备城镇商品粮户口,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赣劳社养[2007]11号文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66号、中共江西省委赣发[66]252号文件规定两次下放划归乡镇管理(以下简称“两次政策性下放”)的原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中,下放时已在编在册、具备城镇商品粮户口、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赣劳社养[2007]11号文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二、享受资格和条件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原县(市、区)以上劳动局(劳动组、计划组、内务组)或手工业联社(手管局、二轻局)盖章确认的下列档案资料之一:
⑴招工表(含招工汇总花名册);
⑵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
⑶职工调动审批表;
⑷职工花名册;
⑸工资审批表(工资调整表、工资级别批复、工资审批花名册);
⑹退休审批表(含退休批复);
2、具有城镇商品粮户口;
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赣劳社养[2007]11号文规定的手工业联社未参保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
4、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人员。
三、补助标准和时间
比照赣劳社养[2007]11号文执行。201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补助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算。今后随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本方案实施后,未参保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可按本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7:1:2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8:2比例分担)。设区市、县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按规定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专户中设立“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专账,单独核算。
五、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手工业联社直属企业或各乡镇(街办)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初审;
2、各县(市、区)手工业联社直属企业或各乡镇(街办)对初审通过名单张榜公示,并根据张榜公示情况填制申请名册表报县(市、区)手工业联社;
3、各县(市、区)手工业联社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社保部门意见(主要核实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情况);对两次政策性下放乡镇管理的原手工业联社已在编在册人员身份的审核,还应以原县(市、区)政府关于执行政策性下放的公文及下放职工花名册等存档资料作为依据;
4、各县(市、区)手工业联社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张榜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对名单进行汇总确认,并填制资金申请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5、各县(市、区)手工业联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资金申请表,汇总上报各设区市手工业联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6、6月10日前各设区市手工业联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各县、市(区)审核结果汇总,填制资金申请表(表三),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由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下拨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确保6月底前执行到位;
7、各级县(市、区)手工业联社应为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建立银行户头,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安排配套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级县(市、区)手工业联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县(市、区)手工业联社对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实施年审制度,凭养老生活补助证领取养老生活补助金,不得代领、冒领、骗领。
今后各设区市手工业联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填制资金申请表,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2月底上报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由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下拨养老生活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