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15  点击率: 11

 


江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和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6〕24号),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和对象,是指纳入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居住在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区(地震活跃带,受泥石流、滑坡威胁等)、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同步搬迁人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设项目,是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住房及相关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简称安置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安置建设项目要以搬迁脱贫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规划引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力更生、精准脱贫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于每年7月前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指导性意见,由县(市、区)申报下一年度搬迁计划,经设区市汇总,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审批。

    第六条  国家委办下达计划后,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支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及贷款贴息规模。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发行、省国开行、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依据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落实搬迁对象、确定安置点及建设项目,以及就业扶持措施、工程投资概算等,并以此编制搬迁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政府审批后,于当年9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市扶贫和移民、发改部门备案。实施整体搬迁的村组,要同步编制与搬迁对象相对应的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市国土资源和扶贫和移民、发改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根据各地上报备案的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和省政府备案。并做好与省财政厅、国土厅,省行政事业资产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衔接,及时协调落实安置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资金,督促指导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九条  安置点布局要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好的县城或工业园、中心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为主。项目选址要通过地勘、环评等程序把好安全关,不留安全隐患,并结合安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潜力、就业岗位容量等确定,确保群众搬迁后的就业有门路,生活有来源,脱贫致富有保障。

    第十条  安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小区规划及建筑外观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俗风格。

    第十一条  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要严控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25平米,同步搬迁人口由当地根据实际,按照从严标准予以控制。移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规统建住房的,根据移民家庭实际人口合理设计多种户型,保证搬迁的贫困户按控制标准选择入住;分户建房的,住房可一次性设计,但在其脱贫前,只能按人均控制面积建设,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因搬迁建房举债。

    第十二条  安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符合《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内容应包括:搬迁安置住房和安置区内必要的水、电、路、气、讯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以及服务安置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设施等。其中工程建筑及其投资概算部分,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内容标准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安置住房面积和户型设计要符合政策规定,就业措施要落实到户到人和就业岗位,产业脱贫要精准细化到具体项目,设计深度和精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附项目用地、环评等必要的审批文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安置建设项目由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根据本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政府,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经县级政府审定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在县城、工业园集中安置或在乡、村建设兜底安置住房的,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实行统规统建。在乡、村集中安置的,根据群众意愿,可实行“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建房。

第十五条  安置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管理程序。实行统规统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和项目公示制;统规分户建房的,成立搬迁安置建房理事会,负责或参与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安置建设项目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涉及的迁出点、搬迁和安置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竣工时限以及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安置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概算管理。

    第十八条  安置建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因情况变化而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经县政府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作为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统筹安排、科学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安置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度负责,确保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应明确和细化项目实施推进时间和保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进度图,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置建设项目推进调度会,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研判,分析工程滞后原因,落实推进办法和措施。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推进情况督查暗访,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置建设项目进度的旬报和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工程月报制度。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要明确专人负责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准确填报安置住房工程形象进度、投资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按期上报报表和图片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安置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县级政府组织扶贫和移民、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依据省下达的搬迁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搬迁入住、就业和脱贫产业落实情况,以及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等作出综合评价,分别提出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一户一本、一点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县(市、区)、乡(镇)均要建立安置建设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搬迁安置审批表、有关协议、搬迁农户花名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资金使用文件、各项建设合同,验收资料和报告等。归档资料除保存永久性纸质文件外,还应录制电子文件。

    第五章  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购)房补助资金为每人不低于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每人8千元,省发改委、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支联合下达,必须全部用于搬迁移民住房建设,不得作为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贷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同步搬迁人口建(购)房补助资金每人8千元,按照县(市、区)“十三五”搬迁规划数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同步搬迁人口1:1.5总的比例控制,由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超出比例的补助资金由县级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安置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各地根据省下达的搬迁计划和融资标准,通过县级融资平台向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购)房补助每人不少于1.2万元后,其余部分用于安置项目建设。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可根据安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二十  统规统建的移民建房补助资金,可先期与安置对象协议后,按安置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用于住房建设。住房建成搬迁对象认购入住时,再冲抵搬迁对象的购房款。

    第二十  统规分户建房的移民建房补助资金,按其与乡镇签订的搬迁安置、拆旧房等方面协议,通过“一卡通”并根据其建房进度,分批次发放给建房对象。

    第二十  兜底安置移民的建房补助资金,按其与乡镇签订的搬迁安置、拆旧房等方面协议,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分散安置移民的建房补助资金,按其与乡镇签订的搬迁安置、拆旧房等方面协议,直接发给搬迁安置对象。

第三十一条  搬迁安置完成后,安置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对搬迁安置贫困户的后续产业和就业扶持。

    第三十  县级政府实施安置建设项目,应以规划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64号)要求,加大整合资金力度,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安置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匹配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扶贫和移民、发改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安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第六章  入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安置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要求后,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要会同乡、村组织搬迁安置对象,通过进行先期培训教育,及时有序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搬迁户安置房分配要在满足户型面积规定要求前提下,尽量统筹好房屋朝向、层差等,保证公平分配、平稳搬迁、和谐安置。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入住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完善社区管理,加强安置区社会服务,促进安置区社会融合、稳定和谐。根据移民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稳定就业脱贫措施或脱贫扶持产业项目,切实帮助移民稳得住、能致富。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  建立分级检查监督制度。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会同投融资平台,每月5日前对上月份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财政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并上报设区市发改委、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设区市实行重点抽查后,分别在每月10日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综合上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三十  建立第三方考评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搬迁对象入住后,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搬迁地和安置项目建设成效进行跟踪评估,并上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发改委、财政局。设区市综合审核后,上报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根据各地评估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对县级搬迁和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  开展融资信贷专项检查评估。由人行南昌中支组织对省农发行、省国开行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项目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6-2017 修水县民生资金项目大数据监察平台 主办单位:修水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湖南中科博华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