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局

修水县2018 -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编辑:xsnjj  日期:2018-09-19  点击率: 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和紧抓关键环节,为江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继续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对我县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种类。我县补贴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械、机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所购机具(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和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在办理补贴过程中,由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等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           

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形式审核,要根据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和兑付。补贴工作启动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则上要按月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原则上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确保按时完成资金结算和兑付。

(四)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局并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保存。

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在购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经销企业应在退货时,登录补贴系统录入“已退货”。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修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和责任。各乡镇、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保障力度县财政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人员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规范补贴流程。领导小组要根据核验机规程,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探索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探索“一机一码”在机具核查过程中的运用,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信息公开。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每一次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政策等在《修水县民生资金项目大数据监察平台》公示。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792768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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