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修水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15  点击率: 11

修府党字〔2016〕6号


关于提请审定“十三五”

易地扶贫搬迁有关问题的请示

 

县委:

    2016年9月12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了《修水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修水县建设特困群众扶贫新居试点工作方案》,并拟定了如下意见,请予审定。

一、原则同意《修水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见附件1),建议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原则同意《修水县建设特困群众扶贫新居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建议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016年9月14日       


附件1

修水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县山区贫困人口生存发展问题,确保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地区为主战场,以建档立卡对象为主攻方向,以易地搬迁为手段,以脱贫为目标,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把握“易地建房、整体搬迁、拆旧复垦、配套建设、就业保障、退出销号”等6个关键环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可脱贫、能发展”,确保搬迁对象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源整合、组织协调、社会帮扶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在搬迁对象、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的确定上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和“开发式”建房。有效发挥贫困群众主体作用,激发自主脱贫内生动力,充分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努力建设新家园。

2.规划引领,有序实施。以《修水县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引领易地扶贫搬迁,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和信息化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科学制定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村庄规划、新村布局、民居设计等工作,确保搬迁安置有序进行。

3.整体搬迁,梯度安置。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生态脆弱、灾害严重、环境恶劣、长远发展极为困难等急需搬迁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居住点、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行政村为单元整体搬迁。不能整体搬迁的,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销号管理,切实做到精准搬迁,不落一人。根据群众意愿和自身条件,实行梯度安置。采取县城与集镇、中心村(行政村)相结合,以集镇和中心村(行政村)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统规自建与扶贫新居相结合,以统规自建为主。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实现新家园、新生活、新发展,最终实现稳定脱贫。

4.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根据安置点实际,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5.创新机制,精准扶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整合涉农资金的要求,以县级为平台,整合相关部门涉农惠农资金,加大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提高资金保障。对搬迁群众采取“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扶持政策。对无经济能力自建(购)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政府统一提供住房安置,确保其搬得起、搬得出。

6.县级统筹,乡镇落实。县级为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乡镇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县乡统分结合,有机协调。县级抓方案制订、计划下达、协调指导、筹资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乡镇负责具体方案落地,具体项目实施,具体政策落实,按照年度搬迁任务对建档立卡搬迁户实行销号管理。

(三)目标任务。根据各乡镇上报并经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确认,“十三五”期间,全县须完成17893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2016-2018年主要完成806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与全国、全省人民同步进小康。

二、搬迁范围与对象

(一)搬迁范围。

1.深山区。即海拔较高、距离集镇较远、生存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脆弱的自然村组,以及远离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难以延伸、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的边远自然村组和单庄独户。

2.地质灾害区。即易遭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的自然村组。

3.生态保护区。即因群众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产生潜在威胁和负面影响的自然村组,如水源涵养区、退耕还林区等。

(二)搬迁对象。搬迁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务院扶贫办系统中进行移民搬迁标注)及同步搬迁户,即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的17893人。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搬迁对象:⑴当地常住农村户口;⑵未享受过移民扶贫政策;⑶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⑷本人自愿拆除旧房的。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可列为搬迁对象。

2.下列人员不能纳入搬迁对象:⑴已经享受深山移民、以工代赈易地移民、地质灾害避害移民政策补助的;⑵家庭成员中的非农人口;⑶已经出嫁(含男嫁女、女嫁男)但没有迁出户口的;⑷已经死亡没有注销户口的。

(三)审核程序。搬迁对象的确定,须经“农户申请、村委会和驻村干部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搬迁、安置、拆旧)”五个环节。优先安排位于受泥石流、滑坡、地裂、洪涝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优先搬迁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蓄、无安全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三、安置方式

综合考虑各乡镇水土资源条件、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以集中或相对集中为主、以中心村安置为主方式进行安置。集中安置点规模为10户及以上的,可认定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对象仅限于纳入当年搬迁计划中的搬迁户,须由户主申请,经与乡镇签订协议后,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个人补助政策(分散安置不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房屋产权、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农户的原有住房都要拆除,其原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一)集中安置。

1.县城安置(即良瑞小区和紫竹小区余房,金竹小区,鹏宁小区)。引导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在城区或园区统建的安置点安置;原则上县城不再建大型集中安置点。

2.集镇安置。对要求留在乡镇生产生活或自身条件稍差的,就近在建有安置点的集镇安置。

3.中心村安置。对没有离乡意愿且条件较差的,打破村界,在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安置点安置。

4.部分行政村内集中安置。对贫困现状高度集中、但自然条件相对较好(如交通、水源、田地等)、群众积极性非常高的自然村庄,可采取全县统筹的方式在行政村内利用空闲地适当建设部分安置点进行安置。

5.敬老院安置。对需搬迁的五保对象,符合入院供养规定的,全部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安置。

6.扶贫新居安置。对无经济能力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统筹安排,在部分乡镇、村建设一定数量的扶贫新居进行兜底安置,实施“交钥匙”工程(扶贫新居试点方案另发)。

(二)分散安置。

1.新村点建房安置。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在原来移民新村安置点或新农村建设居住点的基础上扩展建房安置。

2.“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依托中心村已有基础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允许少数贫困搬迁对象购买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空置房屋进行安置。

3.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主进城、入镇购房安置。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贫困户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

四、建设内容

(一)科学选点。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户和同步搬迁户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搬迁和安置意愿进行分类,规划和选择好本乡镇范围的安置方式和安置点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统筹确定。

(二)住房建设。

1.建房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住房。

2.建设户型。由政府补助建设的安置房,按25平方米、50平方米、75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五种户型进行建设。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原则上一个安置点要统一一个户型设计。一户一宅建房的,原则上占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可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先建一层半毛坯房、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建或加层。要坚守底线、量力而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建设方式。在统一征用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代建两种模式,倡导邻近乡镇风格一致。严禁借易地搬迁之名搞开发式建房,严禁搭车收费。

(三)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置点建设要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统一规划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后续帮扶脱贫。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每个集中安置点应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类型。

五、补助标准、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标准。

1.移民建(购)房补助标准。

⑴搬迁移民扶贫补助。

①“十三五”规划内的搬迁对象。指已经纳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且实施了易地搬迁的对象,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2万元;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每人补助0.8万元。

②整体移民搬迁试点安置小区的搬迁对象和“十三五”规划外的搬迁对象。即整体移民搬迁的紫竹小区、良瑞小区、鹏宁小区、津怡小区的余房安置对象,金竹小区的安置对象;以及未纳入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且实施了易地搬迁的安置对象。以上两种对象按照“老人老办法”处理,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一般贫困户每人补助0.5万元、低保贫困户0.6万元;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每人补助0.4万元。

③整体移民搬迁试点村的滞留搬迁对象。即整体移民搬迁第一期、第二期的14个试点村(即溪口镇上庄村、下庄村、榨下村、围丘村、车头村,大椿乡的九曲村、坪地村、茶坑村、大湖村、大杨村,余段乡茶山村,全丰镇老苏区村,复原乡马门咀村、坑口村等)的搬迁对象。若以上对象搬迁到整体移民搬迁安置小区(即良瑞、紫竹、鹏宁、金竹、津怡等小区)的,按照“老政策”执行;若以上对象搬迁到其它集镇、中心村或行政村安置点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居住唯一土坏房的、且实施了拆旧建新和易地搬迁的危房户,每户补助1.2万元。

⑶原有旧房拆除补助。房屋、附属物等建筑物按建筑面积,以“齐檐滴水”位置计算。拆旧补助标准按照我县《进城进园安置办法》、《集镇安置办法》和《中心村安置办法》执行。房屋拆旧复垦完工并报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后,方可计算补助。

⑷财政补助。一是县城城区、园区安置房安置的小户型奖励。凡选择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安置房的每套可享受2万元的县财政补助,每户限补一套。二是县城商品房安置奖励。按照《关于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修办发〔2016〕1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补政策。

2.安置点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标准。

⑴“十三五”规划内搬迁对象的安置点。按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信贷标准,在扣除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购)房补助1.2万元后,剩余部分3.8万元统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同步搬迁人口集中安置点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⑵“十三五”规划外搬迁对象的安置点。按原来的集镇和中心村建设操作办法,在集镇和中心村安置、安置规模原则上达到35--5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达到40%以上的安置点,通过整合相关政策,给予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奖补资金100万元。

(二)补助方式。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建房部分补助通过财政惠农“一卡(折)通”直接补助到户,在房屋主体完工后兑现补助的50%,搬迁入住后兑现30%,拆除原居住房屋后兑现剩余的20%。敬老院安置或扶贫新居安置的,由乡镇与搬迁户签订协议后,资金可拨付代建单位。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建设进度可分期拨付给建设单位。

(二)资金来源。

1.整合部门政策资金。统筹整合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

2.政策性贷款支持。由修水县投资集团有效公司牵头,按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超过5万元信贷规模,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资资金全部用于搬迁扶贫(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六、政策措施

(一)整体搬迁地停止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列入整体搬迁的地方原则上实行“五个不安排”。即:不再安排水、电、路、学校、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再安排竹木砍伐指标;不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不再安排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再新迁入人口。

(二)住房政策。国有土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

(三)拆旧政策。一是签订拆旧协议。先签订搬迁协议书和拆旧承诺书,再确定移民指标。每户交纳旧房拆除保证金2000元(除无房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外),拆除到位后保证金退回,未拆除的在保证金中支付拆除工资。新房产权、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和补助资金拨付与拆除旧房挂钩,预留20%的补助资金待拆旧验收后再兑现。搬进入住两个月内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二是及时拆旧复垦。移民搬迁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搬迁地拆除旧房,复垦旧宅基地、旧村庄。在复垦过程中,宜林的复垦为林地,宜园的复垦为园地,宜耕的复垦为耕地。复垦的山林和耕地,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纳入生态保护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

(四)土地政策。一是用好用足增减挂政策。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优先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二是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优先用地政策。支持乡镇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根据各乡镇申报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数,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五)就业政策。实行“一扶三免一确保”。即:①移民个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扶助小额担保贴息贷款。②子女免费就读修水职高。③利用“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项目,免费为移民进行创业就业培训。④免费职业介绍。⑤优先推荐搬迁移民在工业园、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或产业基地就业,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六)社保政策。进县城安置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农村和城镇低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衔接。

(七)权益保障政策。实行“三不变”。即: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不变;各种强农惠农政策不变;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不变。

(八)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符合当地实际的种、养、加等特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迁出地发展现代农业产业。

(九)户籍政策。实行“两可以”。移民进城安置的,可以直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也可以保留农村户籍办理城镇居住证。跨村安置的农户,户籍可迁入安置地所在的村,也可保留在原籍所在地,但必须接受安置地的日常管理。

(十)后扶政策。一是整合涉农资金。加大整合各项涉农惠农资金的力度,整合后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用于搬迁安置点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二是支持道路建设。搬迁移民安置点道路建设,享受25户以上自然村通村水泥路和村内道路建设补助政策。提倡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三是强化管理服务。要落实迁出地与迁入地管理的过渡与衔接,建立联合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好相应的后扶经费,妥善化解原迁出地的村级债务。

七、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继续坚持和健全推进整体移民搬迁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级规划和方案编制、配套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县发改委、县扶贫和移民办要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衔接。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精干力量,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落实具体工作;要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点、每个农户都有乡镇领导、村干部对接,全程负责,不搬迁、不脱贫、不脱钩。

(二)强化责任分工。按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一体化办督办指导、乡镇党政主抓落实、相关部门履职服务”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各驻村帮扶单位要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工作职责另发),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全力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三)强化项目管理。一是组织项目申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十三五”易地搬迁规划制订好年度计划,并以乡镇组织为单位组织申报。二是加强项目监管。要采取挂图作战方式,倒排施工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要严格工程质量监管,落实项目选址、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及报账程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三是严格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乡镇先初验,再由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四是及时项目备案。各镇要按照移民搬迁项目备案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搬迁对象、安置对象、安置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本、一点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便于监督和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的优惠政策,增强搬迁对象的机遇意识,激发搬迁意愿,调动群众参与搬迁的积极性。切实稳妥地处理好新旧搬迁政策和补助标准的衔接问题,争取搬迁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搬迁安置工作中社会的稳定。广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效果、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经费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高强度、快节奏、最复杂的工作,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行政村整体搬迁的,县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同时,在整体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管理过渡期内,每年分别安排良瑞小区、紫竹小区、津怡小区、鹏宁小区管委会的工作经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强化督查考核。一是专项督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督查办公室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严格考核。按照国家、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纳入乡镇和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要以最严格的考核、最严厉的问责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全程参与督查和考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2

修水县建设特困群众扶贫新居试点工作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县“三年脱贫”攻坚的重点,其中无经济条件建(购)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更是难点。为确保小康路上不落一人,根据《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6〕24号)和《关于奋力打好“三年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修办字〔2015〕79号)的要求,计划从2016年起开展建设山区特困群众兜底安置住房(即“扶贫新居”)试点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乡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村级是实施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不搞强迫命令和“运动式”搬迁和“开发式”建房。

(二)精确瞄准,兜底先行。瞄准纳入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做到应搬尽搬。对无经济能力自建(购)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政府统一建设兜底安置住房,保障基本的住房需要,确保其搬得起、搬得出。

(三)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根据安置点实际,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四)因户制宜、分步实施。根据每户的情况确定建房方式,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搬迁安置有序进行。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县将完成17893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2016-2018年完成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8063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搬不起”的对象除实行敬老院安置、养老院安置、分散安置等方式外,积极探索扶贫新居安置,让特困群众住有所居,确保小康进程中不落一人。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已纳入国务院扶贫开发信息系统(8063人)并进行移民搬迁标注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二)对象。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即“住房唯一性、居住危险性、经济特困性、济困无效性、家庭缺主劳、生存靠兜底”。也就是无房居住或居住危房急需改造、通过一般帮扶仍无能力建房、确需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畴的对象。重点是“四类对象”,即低保户、五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和农村“三类”特困人员(即主劳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主劳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主劳长期患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

三、工作程序

扶贫新居项目建设实行以下“七步法”:

一是农户申请。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自身家庭情况提出搬迁入住扶贫新居申请。

二是村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初步确定入住扶贫新居的贫困户名单。

三是入户调查。组织乡、村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实地调查初步入选人员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基本情况。

四是张榜公示。根据入户调查情况,评选出入住扶贫新居贫困户名单,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

五是制定方案。乡镇根据评选出的贫困户情况及意愿,制定搬迁安置方案,实施“一户一策”,明确扶贫新居的选址、规模、户型、分配原则以及帮扶措施等。

六是县级审批。县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状况、安置地址、乡村干部战斗力等因素确定扶贫新居项目建设试点单位。

七是签订协议。以贫困户名义直接与承建方签订安置房代建协议,或贫困户与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再以村为单位与承建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安置房位置、户型、建房标准、产权归贫困户、搬迁入住新房后两个月内拆除旧房、搬迁后要服从乡村日常管理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

(一)建设内容。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水、电、路等基本生产生活附属设施。

(二)建设标准。扶贫新居以砖混结构的小户型(75平方米及以下)为主,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按其家庭人口数制定不同住房面积标准,并配建水电设施、搞好简单装修等,保证基本入住条件。

(三)建设模式。

1.项目选址。以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好、生产要素多、配套设施完善的新农村建设点、行政村或中心村为主。

2.规划设计。确定25平方米、50平方米、75平方米等三种小户型(家庭人口1人的农户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户型设计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统一搞好简单装修,接通水电设施。

3.建房模式。一户一宅或楼房安置,楼房不超过三层。

4.建设方式。在落实搬迁对象的前提下,由政府统规代建,实施交钥匙工程,贫困户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不得出卖、转让。

五、补助标准、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标准。

1.个人补助财政扶贫资金。

⑴移民搬迁补助。人均2万元,其中0.8万元为省财政资金,1.2万元为政策性贷款资金。

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每户1.2万元。

2.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补助资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建房补助,3.8万元用于征地、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补助方式。个人补助资金、政策性贷款和整合资金用于安置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等,按照工程进度拔付建设单位。

(三)资金来源。

1.整合部门政策资金。统筹整合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等项目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

2.政策性贷款支持。由修水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牵头,按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万元信贷贷款,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搬迁扶贫(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建设山区特困群众扶贫新居作为精准脱贫、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落实好。乡村两级要落实“五个一”的要求(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个方案、一套措施),实行“五包”管理(即“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服务、包协调”),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二)精确测算。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房屋需求状况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严格对比筛选,通过一系列程序严格确定保障房入住对象。

(三)精细管理。一是建立项目进度通报制度。各项目乡镇每10天向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通报一次建设进度。二是建立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实行项目质量乡镇长责任制,要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管,防止扶贫新居成为质量“闹心房”。

(四)精准帮扶。推行因户施策,分类帮扶。一是确保基本生活。开展单位或社会结对帮扶。结对帮扶单位负责给予每户不低于3000元标准的台凳、橱具等物资帮扶。二是提供就业信息。优先推荐政府出资公益性岗位。三是帮助发展生产。因人、因地制宜发展致富产业,增强发展信心。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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