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两老”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03  点击率: 35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2009年省政府民生工程中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五保”供养和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生活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该生活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经费安排
    1. 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离任老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
     2.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全部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工作要求
     1. 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助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接受群众监督。
     2. 实行动态管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审核一次,该新增的新增,该注销的注销。对该注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核销后,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对该新增的,按前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补助对象凡未按要求接受年审的,一律停发其生活补助。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领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发资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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