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2017)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10  点击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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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民字[2017] 58


各乡镇民政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62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准确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困境儿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

3、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5、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二)开展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光荣院优抚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14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儿童、困境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上述对象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年个人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在扣除起付线的基础上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到1000元的,按1000元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5万元。

(三)开展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将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日常门诊救助,每年按在册农村五保对象划拨门诊医疗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设立相应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专户,实行专户专帐,集中管理,包干使用,统筹安排支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确实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参照相应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四)专项医疗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是指按照规定的诊疗路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主要项目包括:

1.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贫困家庭尿毒症血透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贫困家庭重度聋儿、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免费救治项目;

2.对农村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3类疾病患者实施的按病种定额付费救治项目;

3.“光明·微笑”工程和爱心基金会“爱心医疗”免费救助项目。

上述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之和。

(五)对接精准扶贫

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确保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和时效。

(一)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②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含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表);④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书;⑤患者身份类别证明;⑥保险公司医疗费用理赔单。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须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所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金通过县“一卡通”发放。

2、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大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由乡镇民政所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生活况状和有关凭证,进行民主评议,经初审后将拟纳入救助的对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和乡镇民政所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入户抽查,对上报材料完整、填写无误、符合条件的,再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金通过县“一卡通”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所当面给予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通过定点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须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表)、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申请表、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县民政局核对身份,再到定点住院医院的结算窗口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对下拨的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凭证专装,并建立台账。

2、县民政局将各乡镇呈报的医疗救助材料审核审批后,通过向县财政申拨,将医疗救助款拨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一卡通”专用账户上,民政所凭县民政局的拨款通知单(附救助名单)记收方,凭财政所输入“一卡通”账户上的发放花名册作付方,做好备份账。

3、规范张榜公布,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制作长期公示栏,将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修水县医疗救助标准表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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