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确定 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8〕44 号

来源:  作者:  编辑:xsnbj  日期:2020-03-26  点击率: 9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确定 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 部发〔2018〕21 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 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 统筹、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 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明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构成。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基 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其中: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 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余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 6:4 比例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 确定。 县(市、区)政府应对 65 周岁(含 65 周岁)至 79 周岁的 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 3 元的基础养老金,对 80 周岁以上 (含 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 6元的基础养老金。 同时,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 等实际因素,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 老金标准。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  府发〔2014〕38 号)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在规定基 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 老金 2%。以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国家确定 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1.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 缴费档次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 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8〕4 号)第一条执行,即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将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和 3000 元等 11 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 3 年调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 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 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 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 2.完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补贴标准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 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8〕4 号)第二条执行,对于选择 300 元至 500 元缴费档次 的,缴费 300 元补贴 40 元,缴费 400 元补贴 50 元,缴费 500 元 补贴 60 元;对于选择 600 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 档次,政府补贴在 60 元基础上分别增加 5 元(即缴费 600 元补贴 65 元,缴费 700 元补贴 70 元,依此类推,缴费 2000 元补贴 95 元,缴费 3000 元补贴 100 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 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 8:2 负担,其它县(市、区)由 省、县(市、区)财政按 6:4 负担。 3.确定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我省特殊群体缴费档 次及补贴办法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 社发〔2018〕4 号)第三条执行。即: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 有的每人每年 100 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财政为其 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每人每年 100 元。缴费补贴标准为 30 元。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 8:2 负 担,其它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 6:4 负担。 4.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我省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 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 号)要求和规定,积极开 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  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 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 也是省深化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 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建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 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城乡居民获得 感和幸福感、增加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 合,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落地、资金安排等工作,切实把好 事办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 项政策宣传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协调 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 度。全力开展 1-2 次专项宣传活动。要广泛深入基层,结合农村 特点,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切实把党和 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帮助城乡居民知晓惠民 政策,算清“长远账”、“明白账”,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 — 多缴费、长缴费。同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待遇领取人员身份认 证工作,全面加强仿冒领和防重复领取养老金工作,强化精细管 理,做到精准发放,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质 量。 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 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8 年 12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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