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理办法的通知》(修府发[2011]5号)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04  点击率: 26

 修府发〔20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一年九月八   


 

修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60周岁以上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提供人均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按82的比例负担。为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到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

(三)城镇重度残疾人参保,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每人每年100元(省、县财政按82比例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资助参保对象,提供参保名单统一组织参保。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二)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已年满60周岁(指1951630日及以前出生),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其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指1966630日及以前出生的45岁以上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指196671日及以后出生的45岁以下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其补缴,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三)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停发,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重新计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参保缴费与待遇领取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参保。村(居)委会认真审查参保人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标准收取保费,当面出具收据,并完备相关表格填写手续,进行张榜公示,报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复核,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对参保人资格及缴费情况无异议的,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发放缴费证。

(二)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由所在村(居)委会提前1个月为其向乡镇提交养老金领取申请手续,并收取缴费证。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对养老金申请领取人资格审查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手续(含缴费证)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换发养老金领取证,将养老金按月拨至养老金领取人银行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时,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已年满60周岁,符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严格审查其户籍、年龄、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子女参保等情况,并予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手续报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审核,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登记发证,并按月下拨基础养老金至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死亡,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法定继承人持参保人缴费证或领取证、本人身份证明、银行存折至村(居)委会填写相应表格,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七、基金上解及下拨程序

(一)村(居)委会统一组织收缴保费,当面向参保人出具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由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统一向乡镇财政所领取),保费收缴归集后及时存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村(居)委会制作缴费明细表,并建立资金收缴台账,将存款凭证交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审核,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制作电子表格,并进行建账,将参保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村(居)委会每次上解的保费要与收款收据相对,要与缴费明细表相对。乡镇财政所、乡镇社会事务保障所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无风险。

(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时掌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账情况,与银行及时进行对账,每月5日前确保上月归集的资金划转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名单,经审核后,县财政局每月按照实有参保人数,将县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基金财政专户,将养老金及时足额下拨至基金支出户。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上级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拨至财政专户,以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和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八、个人账户管理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计息办法,以财政专户资金到账时间之日起开始计息,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九、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不得用于拆借和抵押、不得投资,以防范风险。

(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应及时将收入户基金、利息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无余额,并每月与县财政局核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收到的财政补贴与银行利息回单复印并加盖财政专用章后记账和备案。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十、基金监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村(居)委会要切实强化资金安全意识,严格养老保险费收缴流程,严把养老金领取资格初审关,如出现挤占、挪用基金,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的,除追回涉及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修水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建立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十二、舆论宣传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171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

    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9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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