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03  点击率: 35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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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对遭遇特大自然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省、县(市、区)按比例承担。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级别划分和资金分担比例

    第六条 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的灾情,且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我省灾区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重大灾情,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的,参照《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并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省减灾委、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对确认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的,及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视情提请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第八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不同级别的自然灾害实行对应的资金分担机制。
    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总的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70%,地方财政负担30%。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县(市、区)8:2比例分担。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担办法参照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所明确的比例执行。
    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九条 设区市财政应按要求安排救灾资金,大力支持县(市、区)救灾工作。
    第十条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或局部地区在敏感时期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省与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省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省级救灾事业费。
    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当年结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遭遇特别重大灾情,各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不足时,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按照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追加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以下项目编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下拨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管理、储运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设区市、县(市、区)救灾物资的管理、储运费用,在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救灾管理工作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省级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遭受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难以解决困难时,可申请省财政支持。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申请。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倒房台帐。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受灾群众需过渡性救助台帐。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八条 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遭受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各项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区县(市、区)未先行安排救灾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县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核定灾情、补助标准以及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省级补助资金。
    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省财政先行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民政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迅速下达至各设区市、县(市、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情况和资金分担比例要求,省民政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迅速下拨。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可先行下拨中央安排我省的补助资金和省本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设区市接到救灾应急资金拨款后,必须在2日内下达到所辖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必须在3日内下达到所辖区。
    各县(市、区)接到救灾应急资金拨款后,必须在5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必须在10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
    各地应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每年年底按救灾资金分担比例对县(市、区)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在当年底和次年初安排中央和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时,视情核减或不安排补助资金。县(市、区)所需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从本级列支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 救灾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
    第二十八条 除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三十条 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救灾资金的,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次申请救灾资金时,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民字〔2007〕101号)中涉及各级财政安排救灾资金的内容参照本办法最新规定执行,原规定中涉及救灾物资管理、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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