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hyadmin  日期:2017-12-03  点击率: 12


修水县民政局(通  知)

 

修民字[2014]2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赣民发[2013]4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均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补充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准确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镇“三无”对象;

3、城乡孤儿;

4、城乡低保对象(含困境儿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

5、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7、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二)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光荣院优抚对象、孤儿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 100%救助,政策范围外自负部分按50%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红斑狼疮、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等10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年个人自负费用在3千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部分按 50%救助,10类病种以外的按4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

3、在原对低保边缘户大病救助基础上,将住院救助范围扩大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年个人自负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4万元以下部分按 10%救助,4万元以上部分按 2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在职或退休职工,因患大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年个人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家庭生活困难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部分按 1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三)门诊救助

1、开展日常门诊救助,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日常门诊救助,按一定标准限额划拨门诊医疗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设立相应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专户,实行专户专帐,集中管理,包干使用,统筹安排支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

2、开展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孤儿、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确实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参照相应的住院救助标准救助。

3、上衫矽肺病患者医疗救助按修府办发[2011]19号文件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程序

规范救助程序是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的重要手段,按患者类别和住院医院不同分为两种办理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须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医疗救助申请表、个人申请书、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患者身份类别证明等相关资料(在校学生还需提供保险公司医疗费用报销单),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所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金通过县“一卡通”发放。属于其他城乡困难对象的要按照“低保边缘户”认定程序,由乡镇民政所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生活况状和有关凭证,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对象、孤儿、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的,可以按同步结算方式救助,即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核算单、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申请表、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县民政局审核签字,再到定点住院医院的结算窗口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对下拨的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所有凭证专装,并建立台账。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由民政所统一管理,用于五保对象日常看病门诊费用,民政所每季度将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的使用情况,由分管领导及民政所长签字后,报送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将各乡镇呈报的医疗救助材料审批审核后,将医疗救助款拨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一卡通”专用账户上,各乡镇民政所凭县民政局的拨款通知单(附救助名单)记收方,凭财政所输入“一卡通”账户上的发放花名册作付方,做好备份账。

3、规范张榜公布,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制作长期公布栏,将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文件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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