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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8-17

 

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

修办字〔2018〕16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脱贫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动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开发〔2017〕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办字〔2017〕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乡镇党委、政府和程坊风景区管委会,县行业部门、县直(条管、驻县)驻村帮扶单位、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以及结对帮扶人。

第二章  县级责任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组织实施;加强县乡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各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协调、考核问责,督促各乡镇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条  坚持落实县处级领导包乡挂村制度,挂点县领导对所挂乡镇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指导帮助挂点乡镇做好脱贫攻坚工作。重点做好:1.负责指导挂点乡镇脱贫攻坚规划制定、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帮扶责任压实。2.每月对乡镇、帮扶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调度1次以上。3.抓好乡镇、行业部门、驻村帮扶单位履职督促落实,跟踪问效。4.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加大政策宣传服务落实力度,领导、动员、鼓励、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易地搬迁、危房改造、改善户容户貌等工作;围绕整体脱贫形象,领导、组织做好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拆除、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5.带头做好挂点村和结对帮扶户的帮扶工作。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脱贫攻坚直接责任人,履行分管责任,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攻坚上,并带头做好挂点贫困村脱贫和结对帮扶工作。

第五条  县纪委负责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加大扶贫领域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坚决曝光,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县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县审计局每年对专项扶贫资金的审计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推进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各乡镇、行业部门、驻村帮扶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考核,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推进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考核的日常工作。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驻村帮扶工作队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督查考核,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帮扶工作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建立考勤管理制度,明确驻村工作队成员请销假报批程序,及时掌握和统计驻村工作队成员在岗情况;建立纪律约束制度,促进驻村工作队成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

第三章  行业责任

第七条  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十大扶贫工程”和行业扶贫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行业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产业扶贫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委农工部(产业办)牵头负责,就业扶贫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易地搬迁扶贫由县城乡一体化办牵头负责,生态保护扶贫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危旧房改造扶贫由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村庄整治由县委农工部(新村办)牵头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牵头负责,社会保障扶贫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健康扶贫由县卫计委牵头负责,教育扶贫由县教体局牵头负责。县扶贫和移民办要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县财政局要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县乡报账制、县级项目库建设、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行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并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出台针对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将政策、项目、资金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同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加大政策宣传服务落实力度,动员、鼓励、支持、督促贫困户发展产业、易地搬迁、危房改造、户容户貌改善工作;围绕整体脱贫形象,各自牵头做好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拆除、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行业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落实脱贫攻坚具体政策措施,连同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名单一并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行业部门尤其是“十大扶贫工程”牵头部门,要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牵头抓总、示范推动,加强与其他配合单位沟通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每月向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  县直(条管、驻县)单位帮扶责任

第十条  县直(条管、驻县)驻村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包村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帮扶责任,制定整村帮扶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分管领导担任驻村帮扶工作队组长,选优配强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和驻村第一书记;按照科级、一般干部分别结对不少于4户、2户的标准,安排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干部结对帮扶,在结对所包贫困村全部贫困户还有干部剩余的情况下,由乡镇统筹安排干部就近结对帮扶非贫困村的贫困户;解决好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工作、生活、经费等保障措施;督促落实下属派出机构干部全力支持乡镇脱贫攻坚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考核机制。重点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加大政策宣传服务落实力度,动员、鼓励、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易地搬迁、危房改造、户容户貌改善等工作;围绕整体脱贫形象,支持做好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拆除、村容村貌等工作,帮助贫困村改善基础条件、发展主导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破解制约贫困村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乡镇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1.统筹抓好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精准扶贫工作,切实制定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以及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直接责任。3.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负责组织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就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扶贫工程,组织开展户容户貌改善等工作。4.围绕整体脱贫形象,负责组织推动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等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组织开展危旧房拆除、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5.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村组规范和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健全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工作,预防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发生。6.督促、指导乡村干部与第一书记、结对帮扶人,进村入户宣传和落实扶贫政策,做好精准识别、精准退出,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计划,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等工作,为贫困户提供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服务。7.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把“扶智、扶志、扶德、扶勤”教育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发现、培育和推广扶贫脱贫先进典型,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8.完善乡村脱贫攻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扶贫工作站建设,站长由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兼任,至少有2名扶贫专干,村扶贫工作室要明确专人专抓专管。9.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优化村级班子,充实村级干部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为贫困村退出、贫困户如期脱贫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统筹安排、督查、调度本乡镇的脱贫攻坚工作。每周至少召开脱贫攻坚专项调度会1次,每半月至少专题研究脱贫攻坚工作1次;必须靠前指挥,走遍所有贫困户,全面了解、掌握情况;与县委、县政府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每月向县委、县政府和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六章  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责任

第十三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作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科级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工作队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每月时间不少于20天,其他工作队成员每季驻村不少于50天,以在村指纹签到为准;非贫困村第一书记每月驻村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以在村签到日志为准;驻村帮扶工作队每半年向县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主要任务是:1.准确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抓好政策宣传。2.会同村“两委”制定贫困村脱贫发展规划与脱贫计划,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村户档案资料整理工作。3.会同帮扶干部召开结对扶助家庭会议,充分征求群众意愿,了解家庭状况,根据其劳力和技能帮助贫困户选准产业并引导实施,切实增加贫困户的帮扶收入。4.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扶贫政策,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参与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就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户容户貌改善等;围绕整体脱贫形象,负责实施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等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组织开展危旧房拆除、村容村貌等工作。5.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6.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7.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其摆脱贫困内生动力。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9.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10.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协助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撤走的工作队”。

第七章  村级责任

第十四条  村“两委”干部对本村脱贫攻坚工作负第一责任。主要任务是:1.准确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抓好政策宣传,为贫困户释疑解惑,打通脱贫攻坚的“最后一公里”。2.严格落实脱贫攻坚各项要求,制定好村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贫困户生产生活状况,进一步提高贫困户识别和脱贫措施的精准度,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村户档案资料整理工作。3.会同帮扶干部召开结对扶助家庭会议,充分征求群众意愿,了解家庭状况,根据其劳力和技能帮助贫困户选准产业并引导实施,切实增加贫困户的帮扶收入。4.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扶贫政策,围绕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参与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就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

护扶贫、户容户貌改善等;围绕整体脱贫形象,负责实施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等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组织开展危旧房拆除、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5.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6.把好贫困户产业、资金申报第一道关口,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负主要责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建好扶贫项目、用好扶贫资金,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7.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其摆脱贫困内生动力。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破除陈规陋习,促进移风易俗与脱贫攻坚同频共振,树立文明新风。9.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10.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撤走的工作队”。

 

第八章  结对帮扶人责任

第十五条  结对帮扶人与所在单位责任捆绑。帮扶人要做好脱贫政策宣传,协助驻村帮扶工作队、村“两委”制定贫困户年度脱贫计划,协调落实各项到户扶贫措施,帮助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与贫困群众感情联络,提高群众帮扶满意度。填好《帮扶手册》,建好一户一档,记好扶贫日志,每月深入贫困户不少于1次,加强与贫困户沟通交流,并接受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按照《修水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修水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修水县脱贫攻坚第一书记考核评价办法》《修水县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严格组织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评优评先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报社、电视台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

第十七条  对督查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以及未完成年度脱贫目标任务、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不到位、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村、行业部门和驻村帮扶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条管、驻县单位参照县管单位应受处罚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不胜任工作、帮扶职责履行不力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实行“双问责”,既要问责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同时也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在中央、省、市扶贫专项巡察、督查、审计及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或发生重大涉扶贫信访事件及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涉及乡镇或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受到问责的乡(镇)村、部门和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个人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其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脱贫攻坚工作督查推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修办字〔2017〕72号)同时废止。

 

 

 

 

 

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